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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民营企业老职工社保缴纳问题的建议
发布处室:宁波市工商联 发布日期:2009-03-02 阅读: 来源:

    2008年10月浙江省新社保管理办法规定:各企业要对职工进行全员参保,并且不受年龄限制。规定自实施以来,为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村户籍打工人员,带来了很大的福音,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福利保障,促进了企业职工在城市里安定生活、安心工作稳定局面的形成。

    最近,我们在走访企业调研中,不少民营企业反映,企业的这批老职工,工龄在10年左右及以上,原来因社保按比例逐步扩面,有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只根据企业规模分配交纳比例,有的职工因个人也要按一定比例交纳主动放弃,有的因超龄而不能参保(男50周岁,女40周岁),致使这部分没交纳社保的老职工在不少民营企业还占有相当的比例。省里新社保办法颁布实施后,这部分员工的前期社保如何接续却成了一个难题,更是一块心病。在当前民营企业艰难过“寒冬”时期,如按新办法规定为老员工全部追溯补缴这部分社保,将会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负担过重,进而引发企业大量裁员减薪,严重的甚至加速企业倒闭。如企业不按要求交纳,将有违政策规定,一旦有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维权或上诉至法院,企业必将为之付出代价,羊群效应下我市有相当一批企业将有可能难以为继!对企业既不公平,也更难以承受。此遗留问题若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此建议:

    1、对企业老职工的社保缴纳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出台切实可行的办法。明确追溯期,应考虑按新办法出台时间作为界限,作出企业为员工参保的具体时间规定,老人老方法、新人新方法,不能采用一刀切政策。

    2、由于民营企业里这批老员工农业户口占绝大多数,老家有田地,可考虑按农村的补充保险形式补缴,明确追溯期和补偿标准。妥善处置社保的历史遗留问题,消除民营企业因社保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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