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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调解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处室:宁波市工商联 发布日期:2015-06-15 阅读: 来源:
 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园区司法局,工商联(商会),各直属商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司〔201457号),充分发挥商会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有效化解各类涉及商会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各类商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在推动宁波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进入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劳动者、消费者等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涉及矛盾纠纷的领域也不断增多。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商会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营和创业环境,对构筑和谐有序的商贸、合作和劳动关系,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自去年9月份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在商会中开展人民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甬联〔201436号)要求,积极开展商会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专业能力不够强、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设平安宁波和法治宁波的高度,以实施《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为契机,深化对新形势下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强化落实,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保驾护航。

二、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目前,我市有工商联(商会)、行业商会(协会)、基层商会、异地商会等四种类型的商会组织。各地应当针对不同商会组织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发展一个规范一个”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一)各地要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商会规模数量、纠纷发生数量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以符合现实需求为原则,因地制宜地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商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设立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商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化解需要,可以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驻区域或单位简称”和“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设立调解室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工作数据等工作内容,同时抄送所在地工商联(商会)。

今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应当至少建立一家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宁波市工商联示范商会应当全部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今后,是否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作为评选宁波市工商联示范商会的重要条件。年纠纷发生数较少的商会,可以建立纠纷信息员制度,实行与商会所在地的村居(社区)、乡镇(街道)等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互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名委员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经推选产生,一般可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理事(或法律顾问)等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可从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中产生。人民调解员应从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会员中聘任。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商会,可以将法律顾问聘为调解员,参与商会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第三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商会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服务纠纷;商会会员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适合人民调解的其它民间纠纷。同时,积极承担商会纠纷排查、协助规范商会治理、宣传法律法规等职责。

(四)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地、设备和人员、工作经费等基础保障按照“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实施,坚持以商会保障为主。

三、强化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商会)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会同工商联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各级工商联要切实承担起商会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聘任人民调解员,并做好建立专家库、人员培训和工作典型宣传等项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商会)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落实责任。要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化解纠纷指导协调、联动协作、专业咨询等工作机制,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等形式,及时掌握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行状况,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衔接配合中的具体问题,健全规范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三)加强指导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商会)要依照《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指导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开展调解;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要将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延伸至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实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运行,并以信息化促进工作的规范化。要积极整合各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和司法所等平台资源,将涉及商会的纠纷纳入法律服务轨道,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职能优势,不断提高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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