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宁波市商会”,英文译名是NINGBO MUNICIP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 NB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民营企业和行业组织及有关人士自愿结合,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改革开放和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积极参加经济建设,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桥梁、助手作用,坚持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现设在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835号行政中心9号楼(报业大厦B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帮助会员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二)协助政府整合全市民营企业的群体优势,凝聚民营企业、行业组织发展力量。研究和探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为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科技交流等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增进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协调会员与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经济论坛、管理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方面的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界的交流、合作、联谊,协助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和组织相关会员企业应对国外贸易争端; (五)组织教育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 (六)建立商会网站,为民营企业提供各类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七)开辟融资服务渠道,帮助会员获得银行信贷服务; (八)帮助会员企业申报科技成果和名优、专利产品; (九)帮助会员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十)宣传和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树立宁波市民营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十一)办理会员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依法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民营企业和有关团体。个人会员系指从事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委托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七)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或退出本会,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参加本会,需填具申请表,提交依法登记和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二)会员退出本会,需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退出本会,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会员证同时作废; (六)企业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并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一)、(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理事会下设若干业务工作部、室作为本会的日常具体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本会各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充分论证,由秘书长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核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商会基金; (二)会员缴纳会费; (三)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四)本会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定期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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